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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在出口商品的装潢和商标上使用文字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-04-09 15:06:00

来源:广西医科大学

 
        我国出口的商品,在装潢和商标上,至今还有不用本国文字只用外国文字或者主要是外国文字的现象。为此,特作如下规定:
 
        一、凡我国出口商品的装潢、商标,一律以中国文字为主,加外国文字注解,不准单用外国文字,并且要书明"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"的字样。
 
        二、商标图案的采用,应当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共同商定,并且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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